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了,主要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最新的工程领域被废止的资格认定。
转自:资质管家
那么,最近废止的资格认定有哪些呢?工程领域方面有包含哪些呢?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取消承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规定。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只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就可从事经营活动,取消资质审查环节。
原来物业管理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时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再作为硬性规定。
删除《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对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规定。
删去第十五条,取消对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要求。
删去《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的资质规定。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的审批和认定。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的资格限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就可以开展招标代理业务。